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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一览

更新时间:2022-04-09 21:02:24作者:佚名

2021云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一览

  收养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实施细则》共7章24条,对收养评估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和内容、评估原则、经费保障、评估主体、内容流程、收养后回访、部门监督及评估人员职责等作了细化规定。

  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中国内地居民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收养子女,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3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法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

  收养人原则上应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

  《实施细则》中明确,要对收养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以下情况:收养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且按照我国当年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推算,其至少可以抚养被收养人至成年;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除外。

  收养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文化教育能力。原则上应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基本常识和能力。

  在收养动机方面,《实施细则》规定,收养申请人要能够遵守《民法典》相关规定,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提供有利于被收养人抚养和健康成长的条件。收养理由适当,心理准备充分,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充分掌握,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有足够认识。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愿意配合评估人员进行收养评估。

  单身也可提出收养需获亲人明确支持

  《实施细则》对收养申请人的健康条件提出了要求。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良好,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疾病、传染病、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具备抚育被收养人的基本条件,无影响抚育被收养人的不利因素。

  《实施细则》中提出,收养申请人原则上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无固定职业者,应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且参加了社会保险。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住所,且人均住宅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

  如若是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应婚姻和谐,家庭关系和睦,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单身收养申请人应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获得亲人的明确支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家庭暴力,无明显纠纷。与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对待收养子女的态度,是否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中一员。

  邻里关系和谐,居住地区具有较为完善的教育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设施,收养申请人工作单位意见、村(居)委会意见等条件也被写入了《实施细则》。

  有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一票否决其收养评估资格

  《实施细则》中明确,在审查、评估过程中,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估资格:1.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2.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3.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4.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5.有刑事犯罪记录;6.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7.有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其他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恶习行为。

  《实施细则》提出,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融合期调查、出具评估报告。申请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孤儿的,一名被送养儿童拟至少选择3个家庭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根据《收养家庭评估指标》内容,采取面谈、查阅资料、信函索证、实地走访、心理测试等方式对收养申请家庭整体情况做出真实全面评估,对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抚养教育能力进行客观评分。《收养家庭评估指标》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收养后,民政部门将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了解,并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辅导等收养回访,评估机构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被收养人,或有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或送养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本文标签: 收养人  申请人  实施细则  民政部门  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