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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10-18 13:13:13作者:未知
镇江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互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依据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变化情况,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第四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按《通知》规定确定其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其行业基准费率。
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按《通知》规定确定。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第五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时间为每个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评估周期(以下简称浮动周期)结束后次年1月1日。每个单数年的10月1日至下一个单数年9月30日为一个浮动周期,首个浮动周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对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浮动后用人单位的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2015年10月1日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在首个浮动周期内及浮动费率调整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2015年10月1日后,新登记参保的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在浮动周期内缴费不满二年的,不参加该周期费率调整,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含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用人单位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被认定为工伤以及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被认定为视同工伤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金额,不纳入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范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40%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9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确定,不浮动;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调整前一个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费率不得下浮:
(一)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
(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三)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 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