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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金企业退休职工申请条件

更新时间:2022-10-18 07:05:30作者:佚名

常州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金企业退休职工申请条件

  常州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金企业退休职工申请条件

  登记对象:

  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且未享受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持证人员。(2018年1月1日以前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由政府先行垫付,再由政府部门向企业追缴)。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去世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代为登记并领取。

   其他事项 :

  1.已经登记过的对象,不能重复登记。

  2.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企业已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对象,不予登记。重复领取的,一经查处,立即追回,当事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3.符合条件人员未在集中登记期间登记的,可在次年1月5日—3月31日按规定登记。

  4.2022年1月1日后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于2023年的1月5日至3月31日到企业所在地的街道(镇)的相关窗口登记。当年年底由城区卫健局指定的银行代为发放。

本文标签: 奖励金  企业  对象  退休人员  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