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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广东双独二孩政策放开时间

更新时间:2022-10-17 05:06:54作者:未知

广东“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广东双独二孩政策放开时间

广东“单独两孩”政策解读(一)

一、全省统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这标志着大家期待已久的“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实施。

我们将按照“城乡一体、一步到位”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不分户籍、不分地域、不限年龄,稳妥扎实有序地统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从3月27日开始,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

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部署,是适应我省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将有利于我省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我省逐步实现国家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我省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仍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当前,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省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在“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的同时,我们会要求各地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不变;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要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生育的,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

四、独生子女身份界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的规定,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五、计划生育管理政策衔接问题:

1、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后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应严格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对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条例》的规定处理。

3、“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

对于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并在我省提出按“单独”申请再生育的,应以我省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

4、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可申请再生育一胎。批准再生育时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5、按《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规定领取奖励的“单独”夫妇,如符合再生育条件,可申请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自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六、“单独两孩”再生育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按照《条例》的规定,生育第二胎的法定程序是先向女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怀孕。因此,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如果要再生育一胎,应先提出再生育申请。基本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1、“单独”夫妇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2、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有工作单位的,应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交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后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

4、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查批准后,报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广东“单独两孩”政策解读(二)

1.已怀两孩单独家庭需在6月30日前补办手续,逾期按相关规定处理: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符合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2.兄弟姐妹已夭折的也算独生子女:

广东“单独两孩”政策对独生子女定义以国家相关定义为准。政策明确:“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3.怀孕八、九个月的怎么算?——政策实施前出生的算超生:

对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在政策落地前怀孕的妇女,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省会为这些人制定人性化的过渡政策,不算违法生育。但在国家政策出台之后、广东的政策实施之前这段时间出生的,比如说今年1月、2月就出生的,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广东政策实施前生育的都是违法的,将依法处理。”

4.“单独两孩”不设间隔期:

“‘双独两孩’广东已取消间隔期,‘单独两孩’我们给省人大的建议中,也没有设置间隔期”,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生完二胎后会建议首选进行上环或结扎,但没有强行规定,这在之前省人口计生条例都已有规定,本次也没有进行新的修改。

5.符合条件的,想生都需要进行申报和审批: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广东从2003年开始,育龄夫妇登记结婚后会领到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随后系列内容都通过该证申报,“生育一孩时,要向卫生计生部门登记,而符合‘单独两孩’的,也要做这方面的登记,同时进行审批”,有关负责人表示,“单独两孩”的办理流程和“双独两孩”一样,生二胎都属于照顾生育,需审批才可以。

6.单独两孩政策不适用于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涉及以前已有的生育行为,其适用“单独政策”相对复杂,对此,拟明确对再婚夫妻,一方或两方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的二、三、四项执行,不得重复。即一方在再婚前已有一孩的,再婚后夫妻只能生一胎。

本文标签: 政策  独生子女  我省  户籍  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