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申请单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3)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名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场所; 5)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6)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完备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