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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疑问解答 聊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更新时间:2022-10-15 04:39:07作者:佚名

聊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疑问解答 聊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聊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疑惑解答:

  一.参保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后3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700元。

  二.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的好处体现在哪里?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享受的政府补贴多;

  ②个人账户储存额高,领取的养老金高;

  ③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重复缴费时段)可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三.每年未及时缴费,造成断保,会有什么影响?

  答:①若中途断保,申请中断补缴时不享受断保年度的政府补贴;②年满60周岁时,断保年度不能计算“长缴多得”奖励性养老金。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是什么?

  答: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在申请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具体衔接如下:

  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可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申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③参保人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关系的,须申请注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④参保人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的,须申请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⑤参保人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并书面确认,仅保留其中一项待遇,另一项须注销,同时应退还重复领取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