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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04-08 18:02:22作者:佚名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精神,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运行要求,现将我市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的新生儿(含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的)。
(二)父母一方近半年参加自治区本级或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新生儿。
二、参保登记及缴费
参保范围内的新生儿由监护人凭新生儿本人户籍(新生儿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在出生后90天内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按照“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经办流程办理出生当年的参保登记,并按出生当年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三、医保待遇
按照上述规定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待遇。出生90天后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的或在出生当年的9月1日之后直接办理出生下一年度参保登记及缴费的新生儿,参保身份登记为“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从缴费当月开始按规定享受待遇。
四、停止办理新生儿出生前的参保登记,同时取消医疗保险费用的参保免缴政策
五、相关要求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联动,同时积极配合其他部门推进办理“出生一件事”有关事宜,共同做好新生儿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二)新生儿就医费用按医保政策结算时须实名结算,对已使用父母信息进行参保登记或已缴费的新生儿,应先按新生儿户籍信息实名变更后,再进行医保结算。
(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的新生儿,参保前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出院时先由医疗机构挂账,待参保缴费后进行医保结算;参保前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异地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待参保缴费后由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相关政策给予结算。
(四)新生儿在户籍登记前使用父母信息就医的,出现就医信息与医保信息不符时,可根据《出生医学证明》核实身份,确定为同一人信息后,按规定给予结算。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相关科室政策的学习培训及宣传,重点在产科、新生儿科门诊和住院部显要位置设置新生儿医保政策宣传栏,确保新生儿及时参保、及时享受待遇。
(六)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新生儿参保政策的解读及宣传,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六、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