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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10-12 01:55:26作者:佚名
泰安市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4月28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泰退役军人发〔2022〕8号)。通知明确,自2022年起,分3年将我市接收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每服役1年4500元调整到每服役1年6000元,每年提高500元。其中,2022年退出现役(以部队下达的退役命令时间为准)并由我市接收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一年5000元的标准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和县(市、区)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对下补助比例平均达到30%,市级对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按10% 的比例给予补助(不含省财政直管县)。省、市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补足。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近年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总体情况,合理、足额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 。财政部门要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时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到位,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强化经费监管。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补助经费发放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