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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10-07 11:20:21作者:佚名
一、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驻潍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的争议案件;
2、在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户,且在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争议案件(已下放县市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除外);
3、潍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争议案件;
4、驻潍师级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争议案件;
5、在潍坊市辖区内案情复杂、争议典型、新型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较大影响的,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管辖的争议案件。
二、潍坊市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在本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争议案件;
2、本辖区内的个体经济组织的争议案件;
3、未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但住所地在本辖区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争议案件;
4、市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本辖区的派出机构、办事机构的争议案件;
5、本辖区内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争议案件;
6、驻本辖区团级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争议案件;
7、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争议案件。
三、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不明确的情况
1、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市属企业又因搬迁等原因迁入另一县市区并进行生产经营的,迁出地和迁入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劳动者可向任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权利救济。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整体划转至迁入地,则应由迁入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潍坊市外用人单位在潍坊本地生产经营,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未作约定或无劳动合同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属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潍坊市内用人单位在潍坊其他县市区生产经营,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未作约定或无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
4、劳务派遣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
四、多个仲裁委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
多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已受理案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因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应及时请示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由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