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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10-07 00:02:51作者:未知
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择优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吸引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烟创业,推动更多优质项目落地孵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 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每年在全市范围内择优确定不超过100个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按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已实际产生税收的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申报项目数量超过 100 个,按项目实际投入从高到低择优予以资助。
二、资助资金申报
(一)申报条件
1.项目负责人条件。(1)一般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3)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4)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项目负责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前景好、潜力大,可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职称和年龄限制。项目负责人可通过本人控股的其他公司间接持股,占股比例以穿透股权后最终实际控股比例为准。
2.项目条件。(1)属于烟台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2)落户(以企业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之日为准)时间不超过 5 年;(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核心技术,即将或已进入产业化阶段,可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4)已开展实质性运营,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申报前 24 个月累计实际投入 100 万元(含)以上,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可放宽至累计实际投入 50 万元(含)以上;(5)申报时企业在烟连续 12 个月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 3 人。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落户后通过股权变更等方式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投入须从变更完成之日起核算。
每名人才、每个项目只能享受 1 次择优资助,已获得过烟台高层次人才创业择优资助或市“双百计划”高端创业人才资助的,不再享有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
1.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股东出资、持股情况。
2.人员情况。包括项目负责人学历学位、职称以及人才荣誉证明、员工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资发放等情况。
3.研发情况。包括研发投入、技术合作、专利授权等情况。
4.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设备购买、原材料购买、产品生产销售或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及利税、房租水电费支出等情况。
5.能够证明公司正常运营的其他材料。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是指公司实质性运营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各类合同、协议、发票、凭证、单据、台账、证书、记录等,不得涂改和伪造。
三、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
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好且急需资金支持的优质项目,可随时申报择优资助,经专门考察和评审后拨付资助资金。
(一)评审原则和标准
1.按照公开、公正、择优以及审查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评选出好项目给予创业资助。
2.实际投入由股东实缴资本支出产生,公司到账资金未支出部分,不作为实际投入计算。大额单笔费用支出,应结合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综合认定。申报前 24 个月累计缴税 10 万元以上的,可按实际投入额 40%给予资助资金;缴税 20 万元以上的,可按实际投入额 50%给予资助资金。
(二)评审程序
1.申报项目由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和初审,报请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推荐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初步拟定择优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和项目名单,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
(三)资金拨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公布文件,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账户。
四、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足额编列资金预算。市财政负担市级、栖霞市、长岛综合试验区所需全部高层次人才创业择优资助资金,负担其他区市所需资助资金的 70%,剩余 30% 由所在区市予以资助。市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市级所需资助资金,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拨付相关单位。市财政负担的 70%资助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所在区市应尽快将另外 30%资助资金拨付到位。资金发放情况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对未按要求足额或及时拨付资助资金的,暂停该区市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申报工作,视情节轻重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启动干部“执行力”专项考察,考察情况纳入干部“执行力”档案。
五、管理与监督
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有关证明材料。资助资金主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应用于项目单位正常的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用于个人支出和挪作他用。项目资助满一年的,应进行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估。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资助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纳入失信人名单, 5 年内取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资格,且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项目。
本办法有效期与《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 号)文件保持一致。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