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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0-04 00:58:09作者:佚名

湖南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现全省各类参保对象平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增强制度的公平性。

  ——防控风险。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全省统筹调度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明确责任。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合理分担基金收支缺口。

  ——规范服务。建立全省统一集中的信息系统,实行全省规范统一的经办服务,实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均等化、管理精准化、决策科学化。

  二、主要措施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全省范围内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按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核定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待遇的依据;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统一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办法;统一待遇计发办法。从2019年7月1日起,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地方政策。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统管。

  1.基金省级统收。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各级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委托投资收益、上级补助收入以及其它项目收入。从2019年7月1日起,各地当期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期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2019年6月30日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金,除保留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存放2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限期在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对2019年1月1日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的地区,协议期满后要按已有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本息,并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2.基金省级统支。基金省级统支是指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基金支出。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以及其它项目支出。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支出。从2019年7月1日起,省级财政专户根据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核定申请的全省基金支出总额,统一拨付资金至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再由省内各级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发放至待遇领取人或用作其它应当的支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待遇政策和待遇支付项目,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项目和人员,必须予以清理纠正。从2019年7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各项代发项目单独立户建账,与基本养老金分开测算和发放,各地应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3.基金省级预算。基金省级预算是指省级统一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税务等部门统一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预算编制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运用信息共享机制,合理确定预算指标。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增强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实行全程预算监督,确保省级统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

  (三)统一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按照省、市、县三级共同负责的要求,省人民政府负责对省级统筹工作的统一领导,对全省基金实行统筹调剂,根据基金收支总体状况,在考虑地方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属地责任,做好执行政策、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统筹做好省级统筹工作的协调、责任分担机制落实、预算执行监督、基金缴拨和预测预警、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四)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省级集中管理、业务财务无缝对接、全省实时联网经办和一体化监管监测。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业务对接,实现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要建立多渠道公共服务体系,尽快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发行全覆盖,加快推进电子社保卡的发展和应用,运用“互联网+社保”,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保障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用软件、终端设备及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

  (五)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则,实现经办标准统一、业务流程规范、服务方便快捷。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控外监,强化预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省级统筹具体经办工作,负责全省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全省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与执行、全省待遇支付资金的申领与拨付、全省业务经办环节的稽核与监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本级参保扩面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关系转移接续、待遇审核计发、领取资格认证、用款计划报送、基金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以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各级各相关部门,特别是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做到信息网络互联、数据资源共享,适时将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推送至省政府电子政务云平台。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运用公安部门提供的人口信息、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死亡人员信息、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火化人员信息、司法部门提供的刑事处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执照登记注销信息和信用诚信评价信息、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涉税信息等数据资源,作为经办管理服务的参考依据,对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精准识别定位,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六)统一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权责对应、覆盖全面、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和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对各级各部门在执行政策、财政投入、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内容进行考核评估,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两级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重要基础,是增强养老保险基金共济能力、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切实把民生大事办好办实。

  (二)精心组织实施。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安排,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工作,确保省级统筹如期启动、顺利实施。

  (三)做好政策宣传。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强化舆论引导,鼓励参保对象积极依法参保缴费,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效应,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强化工作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保费征收机构的能力建设,根据工作职能和内控要求,合理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保障基础服务设施。特别是在市、县机构改革期间,要确保机构、职能、人员等及时调整到位,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适时完善,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湖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若干规定()

  2.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

  3.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1日

本文标签: 基金  省级  全省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