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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爱民保既往症疾病释义

更新时间:2022-10-03 20:41:46作者:佚名

湖南爱民保既往症疾病释义

  湖南爱民保既往症疾病释义

  (一)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恶性肿瘤(原发性);(4)恶性肿瘤(转移性);(5)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范畴的疾病。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指由多种原因导致的肾功能下降,使身体在排泄代谢废物和调节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等方面出现紊乱的临床综合症后群。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血清肌酐(Scr)>176μmol/L;(2)内生肌酐清除率(Ccr)<80ml/min;③GFR<90[ml/(min/1.73m2)]。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尿毒症期为慢性肾功能衰竭的晚期阶段,一般是指慢性肾脏病的4期和5期。此时患者的肾脏无法发挥正常的功能,导致患者出现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和肾脏内分泌功能失调,还会出现代谢终末产物和毒性物质在体内大量潴留,从而引起一系列症状和体征。患者经诊断后已经进行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四)肝硬化

  指由于一种或多种病因长期作用于肝脏而导致在肝细胞广泛坏死基础上产生肝脏纤维组织弥漫性增生,形成结节、假小叶,进而使肝脏正常结构和血供遭到破坏的一种慢性、进行性、弥漫性的肝病终末阶段。引起肝硬化的病因很多,例如:病毒性肝硬化、胆汁淤积性肝硬化、自身免疫性肝硬化、血吸虫性肝硬化、酒精性肝硬化、隐源性肝硬化等。超声影像学提示:肝实质回声增强、增粗,肝质地变硬,肝脏表面凹凸不平,不光滑(或)脾大,伴有门静脉高压征,而无其他原因解释。

  (五)肝功能不全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有下列并发症之一者:严重感染、胸水或腹水、上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1)B超或CT影像学证实,脾增大,食道或胃底静脉曲张或腹水征(+),少数可出现肝性胸水;(2)肝活检组织检查见假小叶形成;(3)检查指标持续异常:凝血功能异常,氨基转移酶水平升高、胆红素水平升高。

  (六)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简称冠状动脉心脏病或冠心病,有时被称为缺血性心脏病或冠状动脉病),是指由于冠状动脉发生粥样硬化引起管腔狭窄或闭塞,导致心肌缺血、缺氧或坏死而出现胸痛、胸闷等不适的一种缺血性心脏病。本产品定义的冠心病指以下三类:(1)心肌梗死型;(2)缺血性心肌病型;(3)猝死型。

  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

  需满足下列标准至少三项:(1)缺血性胸痛>15分钟,含服硝酸甘油缓解不明显;(2)心电图提示新发或一过性ST压低≥0.1mV,或T波倒置≥0.2mV;(3)超声心动图有典形性节段性改变;(4)以往冠状动脉造影阳性,狭窄≥50%;(5)有明确急性心肌梗塞病史。

  (七)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及以上)

  指各种原因导致心脏泵血功能受损,心排血量不能满足全身组织基础代谢需要的综合征,当心功能不全出现呼吸困难、活动受限、体液潴留等临床症状时即称为心力衰竭。

  应符合以下标准至少三项:(1)基础心脏病变;(2)NYHA心功能III级心脏病患者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但小于一般体力活动即可引起过度疲劳、心悸、气喘或心绞痛。或NYHA心功能IV级心脏病患者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出现心衰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3)心电图、负荷试验、X 线、超声心动图等客观检查评估心脏病变C 级及以上;(4)心脏射血分数(EF)<50%;(5)B型钠尿肽(BNP)>100pg/ml。

  (八)脑梗死、脑出血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1)急性起病(少数可亚急性起病),临床表现为局灶性神经功能缺失(如肢体瘫痪、感觉障碍、颅神经障碍、失语等),甚至伴有意识障碍;(2)经CT、MRI或CSF检查确诊的脑梗死、脑出血及蛛网膜下腔出血;(3)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3级(含)以下;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九)罕见病

  参见《关于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