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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10-03 15:51:28作者:佚名
关于全面落实衡阳市市本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雁峰、石鼓、珠晖、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雁峰、石鼓、珠晖、蒸湘区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我市市本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的规定,现将落实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即对户籍在雁峰、石鼓、珠晖、蒸湘区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在市本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的认定,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之《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执行。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不得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下简称“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实行“先缴后补”、“同缴同补”两种方式进行补贴。
(一)先缴后补。按照本人申请、社区受理、街道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程序。具体如下:
1.被认定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户口簿、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和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始单据(距退休不足五年的需出具退休年龄的相关证明、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发证地所在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
2.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收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灵活就业情况和资料进行核实,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高校毕业生”的身份),将申请人员信息录入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模块中,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资料报所在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
3.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登陆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操作初审流程,导出《湖南省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将申请人资料和花名册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合格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登陆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操作审核流程,导出《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3)、全区《花名册》,签字并盖章后,报送所在区财政部门复核。
5.区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区人社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复核后,在《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审批资料返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首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花名册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四城区社会保险补贴人数、补贴总额等数据,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8.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9.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帐户。
10.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在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加盖已享受的补贴年度、享受金额的印章,并将证件返还申请者本人。
1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补贴经办机构将首次享受社保补贴的花名册交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备存,并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将花名册交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照名单,在养老保险系统中逐一进行记录和标识,作为同缴同补审核依据之一。
(二)同缴同补。对剩余可享受月份的养老保险补贴,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可持盖有首次享受社保补贴金额认定章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同缴同补”。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市本级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区级受理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半年汇总一次,据实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至四城区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六、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于2017年3月31日验收。该系统验收前,已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凭证享受政策至期满。该系统验收后,申请者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次月起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七、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处罚、奖励制度,严厉打击骗取资金的行为。对涉及申请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的违法行为,2年内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