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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停止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3-05-22 13:35:32作者:佚名

南京停止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发放方式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拨付至供养亲属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正常参保缴费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本文标签: 亲属  抚恤金  职工  工伤  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