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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4-04-12 00:20:25作者:佚名
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家所有,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该办法以省政府令第226号予以公布,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被依法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协议拟定程序和内容。
各县(市)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政府征地公告及调查清单,按规定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县(市)国土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的拨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时间和方式等。
4、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项目及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标准每3年调整公布一次,具体标准由泰安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报省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具体标准由泰安市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5、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支付。
土地被批准征收后3个月内,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负责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由财政部门直接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支付到被征地集体组织和个人。
6、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分配,分两种情况:
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7、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