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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09-30 17:39:26作者:佚名
许昌市职工病退鉴定详细办事指南
一、病退条件
1.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2.养老保险参保交费年限满15年以上。
3.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鉴定的组织工作咨询电话:0374-2626001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具体退休办理、退休政策、退休待遇等事宜,可咨询以下科室:
企业职工病退政策咨询电话:0374-2624197 养老保险科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病退政策咨询电话:
0374-2627584 工资福利科;
0374-2621578 待遇审核科。
二、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三、收费标准
200元/人(豫计收费[2003]139号)
按照《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正式受理后,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四、办事流程
第一步:发布公告
许昌市病退鉴定工作每年开展两次,无特殊情况时,上半年鉴定工作于3月份发布公告,下半年于7月份发布公告。公告中会发布各类人员报名的时间、地点、所需材料等信息。
参加病退鉴定的职工请及时关注①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②“许昌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③“许昌12333”微信公众号、④许昌日报等平台发布的公告信息。
第二步:窗口报名
公告发布后,职工可根据公告上公布的信息,携带所需申报材料到相应窗口进行报名。
第三步:参加体检
报名结束后,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根据报名情况选择体检时间和地点,并通过“许昌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电话等渠道通知体检时间、地点。职工按照通知要求领取体检卡后,于规定时间携带完整诊断资料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
第四步:会审鉴定
体检结束后,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进行封闭会审,根据职工体检结果,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做出鉴定结论。
第五步:公示
鉴定结论做出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在许昌日报、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许昌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许昌12333”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
对发现在鉴定中弄虚作假诈骗社会保险金的,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步:送达结论
公示结束后,将通过“许昌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电话等方式通知领取鉴定结论,职工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领取鉴定结论。
第七步:申诉渠道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再次鉴定。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联系方式
电话:0371-67110732
地址:河南省新郑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叉口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17楼1732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