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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09-26 07:33:11作者:佚名
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含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5%增加。政策惠及全市37.76万退休人员。
此次调整,既是2005年以来企业退休人员第16次连续调整,也是自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第5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同时还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5次同步调整,充分体现了制度公平、规则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原则。我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已经在全市范围内抓紧组织实施,确保7月底前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发放到位。
此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是我省严格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制定的,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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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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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3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同时,按照本人2019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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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
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35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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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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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负伤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48元的,补足到1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