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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社保卡相关法律规定(扬州社保最新政策)

更新时间:2022-09-22 08:33:34作者:佚名

扬州社保卡相关法律规定(扬州社保最新政策)

  刑法对社会保障卡做了哪些违法处罚规定?

  一、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社会保障卡纳入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提出两方面规定:

  (一)、对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为:

  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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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社会保障  刑法  拘役  行为人  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