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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如东县防控工作11号通告 南通如东疫情防控要求

更新时间:2022-09-20 21:22:02作者:佚名

南通如东县防控工作11号通告 南通如东疫情防控要求

  如东县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11号)

  企业复工在即,务工人员返如增多,防疫形势非常严峻。为坚决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发生和扩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须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1、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报备制度。用人单位应将春节后本县以外的用工人员名单、房屋出租人应将春节后房屋出租情况,自通告之日起三日内向辖区派出所进行信息申报。所有单位宿舍及出租房屋必须符合安全监管条件。

  2、承租人未返如的,房屋出租人要积极劝阻其暂时不要来如。

  3、承租人返如的,房屋出租人要立即提醒承租人当天到村民(居民)委员会主动登记,如实报告个人和同租人员身体状况及行程、有无新型肺炎疫情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配合村民(居民)委员会做好管控工作。

  4、用人单位员工、承租人仍在疫情重点地区(湖北、浙江杭州、浙江宁波、浙江温州、浙江台州、广东广州、广东深圳、河南信阳、河南南阳、河南郑州、河南驻马店、安徽合肥、安徽阜阳、湖南长沙、湖南岳阳、江西南昌等)及南通周边疫情重点乡镇的,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必须通知其近期不得返如。如有返如的,应立即向村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进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14天。

  5、疫情期间,禁止群租。

  6、如果员工及承租人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应立即报告镇(区、街道)防疫指挥部。

  用人单位及房屋出租人不依照通告要求履行申报登记和防疫责任,构成违法的,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标签: 疫情  承租人  用人单位  房屋出租  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