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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4-02-26 17:38:55作者:未知

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

  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政策

  一、签订协议

  缴存人根据自身购房计划、资金状况、贷款需求等,自主选择缴存方式,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灵缴个人账户设立

  (一)每名缴存人只能维持一个正常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在申请账户设立前已连续在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缴纳时长满6个月。

  三、缴存方式及额度

  缴存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存和自由缴存两种方式,月缴存额上下限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一次性缴存。

  指缴存人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的12倍,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的12倍,且在协议履行期间缴存金额不得变更。

  (二)自由缴存。

  指缴存人可自主缴存或者按月扣划缴存。

  1.自主缴存。可分次缴存,每次缴存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月累计缴存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

  2.按月扣划缴存。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关联银行卡并约定月扣划缴存金额,约定的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于每月10日执行扣划缴存,可扣划金额不足约定缴存金额时,则不予扣划。每月10日(含)后签约的,次月执行扣划缴存。扣划执行日后,还可自主缴存,月累计缴存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

  缴存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含),未发生缴存且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为零的,协议自动解除,灵缴个人账户自动注销。

  四、信息查询

  缴存人可以查询本人灵缴个人账户缴存信息、账户明细和存储余额等信息。

  五、信息变更

  缴存人可以开通或终止按月扣划缴存,变更按月扣划缴存金额、关联银行卡号等账户信息和手机号、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

  六、账户转换

  (一)灵缴个人账户转换为单位个人账户

  缴存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办理灵缴个人账户停缴或者销户手续,再由单位为其设立单位个人账户。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以下均同)且尚未结清的,应当办理灵缴个人账户的停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协议终止;

  2.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以办理销户,也可以办理停缴。停缴的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可以接续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权益。

  (二)单位个人账户转换为灵缴个人账户

  职工从单位离职且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设立灵缴个人账户。

  1.缴存单位办理“离职调动封存”后,方可设立灵缴个人账户。

  2.单位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可以接续享受灵缴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权益。

  七、异地账户转移

  (一)异地转入

  缴存人已在武汉市设立灵缴个人账户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异地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武汉市灵缴个人账户。

  (二)本地转出。

  缴存人在武汉市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武汉市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转到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计息和缴存补贴

  (一)资金缴存至灵缴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计息,利息归缴存人所有。

  (二)缴存人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且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未发生提取、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享受利息补贴,补贴额度为其账户结息额的10%。

  政策来源:武汉公积金官网(https://gjj.wuhan.gov.cn/zwgk_10/xxgkml/zcfg/zcyw/202402/t20240226_2363218.html)

本文标签: 缴存  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  协议  武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