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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4-05-16 00:31:35作者:未知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
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负责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受理、审核、发证、档案整理及相关信息查询工作。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之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受理机构
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决定机构
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收费依据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六、申请条件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要件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八、申请流程
1、依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依嘱托登记程序
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嘱托;
(二)接受嘱托;
(三)审核;
(四)登簿。
3、依职权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启动;
(二)审核;
(三)登簿。
九、办结时限
高频登记事项90分钟办结。
十、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唐山市民服务中心A区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
电话咨询:0315-2857793
微信在线咨询: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315-2857793
电子邮件:tssbdcdjzx@163.com
微信投诉: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
举报信件接收地址:唐山市路南区丹凤路12号唐山市民服务中心A区1号门,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现场投诉地点:唐山市民服务中心A区不动产登记中心115信访接待室。
附件一: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力流程图
附件二: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的
减免标准
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