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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09-15 16:57:19作者:佚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除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有相应的医疗、丧葬抚恤、就业服务等待遇项目,具体包括:
医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丧葬抚恤: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就业服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领取职业培训补贴。
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价格临时补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或CPI中粮食价格涨幅达到一定幅度时,对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阶段性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情况详见各地操作细则。此外,除《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还可享受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