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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11-20 19:19:19作者:佚名
2022枣阳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枣阳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枣阳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一)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在享受国家给予的抚恤和护理费基础上,可叠加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领取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
(七)服刑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服刑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自人民法院判决生
效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重新申请“两项补贴”。
二、补贴标准、发放形式和时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均通过农村商业银行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从残疾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
三、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其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自愿提交书面申请、一寸照片和身份证、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农村商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枣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枣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2,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对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资料报送镇(办、区)民政办。
(二)逐级审核。
镇(办、区)民政办对受理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公示,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办、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初审合格申请资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将镇(办、区)初审合格申请材料转送市残联组织,市残联组织对申报对象的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进行审核,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和盖章后,转送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发放。
市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审定,同时,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对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市财政部门对市民政部门每月报送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将补贴资金转账存入残疾人个人账户。
(四)动态管理。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每月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各镇(办、区)、村(居)每月通过入户走访、视频电话、比对共享相关部门信息数据等方式,摸清申请对象和已补贴对象的户籍变迁、身份改变、死亡减员、残疾等级变动等申领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当月服务对象进行一次人员变动审核,在镇人民政府(办、区)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后,按审批程序上报新增及停发“两项补贴”资料到市民政部门。市民政、残联、财政等单位定期对镇(办、区)报送的资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户籍迁出本市的;
2.死亡的;
3.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取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4.已由低保转为特困人员的;
5.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6.残疾等级降低而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取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7.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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