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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离婚登记受理条件是什么 桂林离婚办理

更新时间:2022-11-15 07:41:19作者:佚名

桂林离婚登记受理条件是什么 桂林离婚办理

  离婚要求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书面签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三)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四)夫妻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六)夫妻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七)夫妻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八)夫妻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本文标签: 夫妻  婚姻登记  机关  三十日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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