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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3-05-16 20:56:43作者:未知
兰州市满分教育考试科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学习的通知》(兰公交办〔2017〕213号)第四条 各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对记分满分的驾驶证必须采取扣留强制措施,并开具《XX交警大队违法处理满分学习流转单》(附件1),驾驶人持《流转单》、决定书和缴款凭证到本大队车管部门报名参加满分教育学习;对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扣留其驾驶证,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驾驶人15日内到本大队报名参加满分教育学习。学习期满的由车管民警签注意见后报名考试,无《流转单》或未签注意见的一律不予报名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