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遵化丰汇热力供暖注水计划通知 遵化市丰汇热力
2024-10-06
更新时间:2023-02-21 10:51:39作者:佚名
宝鸡灵活就业参加职工医保新政策
一、参保范围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
自谋(自由)职业者,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包括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医保。
二、参保登记及信息变更
(一)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凭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及缴费核定后,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方式缴费。各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
(二)中断缴费3个月内允许补缴,需先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医疗保险费额后,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方式补缴。中断缴费超过 3个月以上不得补缴,视为自动脱保,自动脱保后重新参保的按首次参保规定执行。2022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补费不再收取滞纳金。
(三)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纳职工医保费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需满 15 年,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男满 30年,女满 25年),需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通过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三、缴费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按 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同时个人必须按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基金征收标准缴纳大病互助基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全年职工医保费后,如中途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回就业后当年剩余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如中途办理了医保退休手续的,可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回当年剩余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四、医保待遇
(一)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实行 3 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即从参保缴费之月起计算,连续缴费满 3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二)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包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保费)中断缴费 3个月内,或者在上一个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并在 3 个月内转移到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按我市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三)已连续2年(含 2年)以上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按我市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待遇。在我市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不满 2年,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按首次参保人员规定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四)以上各类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连续缴费满6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第 7个月起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连续缴费满 2 年后享受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可按规定折算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五)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已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待遇后,不再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待遇。
(六)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 3 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的恢复正常缴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灵活就业人员超过3个月未缴纳职工医保费,视为自动脱保,脱保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七)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纳职工医保费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可按规定折算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从申请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报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只缴纳大病互助基金,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或者由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我市规定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医保费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2022年12月 31日前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医保退休手续仍按原流程办理。2023 年起,不再将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前置条底。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