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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

更新时间:2024-08-22 17:58:03作者:佚名

沈阳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4〕12号)规定,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910元调整为2100元;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由1640元调整为1900元。从2024年5月1日起,我市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也随之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1910元调整为2100元;

  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1640元调整为1900元。全市困难家庭大学生民生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2400元调整为2600元。

  原市残联开发的民生服务岗位(慈爱儿康)人员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2400元调整为2600元。

  二、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岗位补贴

  按照“谁开发、谁管理、谁补贴”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其岗位补贴的资金来源和资金配比按《沈阳市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沈人社发〔2009〕21号)和《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标签: 岗位  公益性  民生  法库县  新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