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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4-08-06 17:50:13作者:未知
贵州电动车载人规定
根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0年3月19日修订版)第十八条: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
(二)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四)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
(五)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内和道路上骑行;
(六)制动器失效、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的,不得骑行;
(七)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应当下车推行;
(八)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九)戴安全头盔;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gov.cn/zwgk/zcfg/szfwj/szfl/202003/t20200326_704768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