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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更新时间:2022-08-16 10:21:20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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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处理住房租赁纠纷,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规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驱赶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尚在存续期内的承租人。
要求一: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通知》要求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积极担当、主动作为。
一是发生经营困难的企业,积极向总部报告情况,寻求自救渠道,同时主动向属地街道、市(区)住建部门、市(区)政法部门报告,寻求力量协助处理群访事项,防止事态扩大。涉及到“租金贷”业务的,应积极主动与金融贷款机构协商,就承租人信用和贷款事宜寻找解决路径,最小化对承租人的权益损害。
二是严格按照《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粤建房〔2020〕101号)《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人大第58号公告)要求,合法规范经营,坚决杜绝“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违规租金贷”等行为。
三是建立租赁纠纷处理机制,成立专门租赁纠纷调解小组,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投诉量大的,应当做好房屋权利人、承租人诉求登记和情绪安抚,并做好纠纷处理后续跟进工作。
四是住房租赁企业要实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共享租赁住房信息,包括房屋业主信息、租住人员信息及联系电话等数据。
要求二:确保承租人住有所居。
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规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驱赶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尚在存续期内的承租人。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从社会稳定和小区和谐出发,协助各区住建部门、属地街道及涉租赁纠纷住房租赁企业解决租赁纠纷。对于涉及承租人数量较多且相对集中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提供房屋权利人、承租人诉求登记,并做好当事人情绪安抚服务等工作。积极主动组织力量化解小区内存在的租赁纠纷,并及时向属地街道、市(区)住建部门、市(区)政法部门报告。
要求三:从严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不得在媒体、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引起群众恐慌的信息。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及时向所在地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报送房屋租赁双方相关信息并协助开展上门巡查、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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