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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11-06 07:03:04作者:佚名
本田和力帆:局部胜利的孤岛
日本本田与重庆力帆的商标诉讼案,是汽车行业所有中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唯一的外方胜诉案件。
与本田力帆的纠纷由来已久。重庆力帆的前身是重庆宏达实业有限公司,1997年开始生产摩托车。1995年,宏达以4万元从无锡某企业处购买“宏达本田”商标,并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宏达SINO-宏达”商标时,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提出异议。本田认为“宏达”的中文拼音和Honda的英文之间有一个字母G,Honda是Honda,宏达的中文拼音是HONDA。1997年7月1日,国家商标局裁定本田公司“宏达SINO-宏达”商标侵权异议成立,故该商标不予注册。
1997年,中国国家商标局裁定后,本田在中国假冒过程中仍发现标有“Honda”字样的力帆摩托车在售。2000年,在浙江省温岭市和江西省南昌市的帮助下,本田禁止了市场上标有“本田”字样的摩托车发动机。南昌市工商局、温岭市工商局分别对经销企业处以61万元、4.2万元罚款,并去除发动机上的“本田”标志。
2001年11月,重庆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力帆实业有限公司,完成了从“宏达”到“力帆”的转型。2003年,力帆集团销售收入达到60多亿人民币,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位居中国摩托车行业第一。
但是本田发现力帆的侵权行为一直存在。2001年4月,本田向力帆集团发出警告函,希望其彻底停止侵权行为。经协商未果,2002年7月24日,本田公司与大陆所有的五羊本田、新大洲本田、嘉陵本田公司一起坐上原告席,状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黎姿强子摩托车专卖店(以下简称店)业主曹雅雯、重庆力帆摩托车厂、力帆集团侵犯本田公司专用商标权,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2502万元,并要求法院对本田公司进行鉴定。本田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其购买的三辆力帆摩托车——“力帆LF100-4”和“力帆LF110-B”使用的“Honda”标识与日本本田相似。
日本本田北京办事处发言人朱告诉记者:“力帆在类似的摩托车产品上使用与本田相似的商标,非常容易误导消费者。本来消费者可能想买本田的产品,但是看到商标相似的产品反而买力帆的产品,损害了本田和消费者的利益。”
对此,力帆表示,涉事摩托车做工粗糙,并非自己生产,也是中国假冒摩托车的受害者。此外,力帆还声称本田起诉力帆是因为其在越南市场处于劣势,并以中国摩托车行业整体利益为由呼吁各界支持。
本田在中国摩托车行业“麻烦制造者”的形象也一直深入人心(2004年之前,本田已经在中国发起了7起知识产权诉讼,其中就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与日企的关系非常容易被媒体和公众所反感,所以媒体对本田没有好脸色。
有观点认为:“在市场和利润不断被瓜分的环境下,日本摩托车企业普遍感到恐惧和压力。从2000年开始,曾经称霸东南亚市场的日系摩托车受到了中国的猛烈攻击,尤其是重庆摩托车。中国摩托车企业凭借质优价廉的优势,在东南亚占据了近80%的市场份额。”据统计,中国每年生产的1100万辆摩托车中,有近900万辆是“盗版”日本产品,其中200万辆出口亚洲国家。在中国市场,日本的本田、雅马哈、铃木和川崎重工相继发起了多起大规模的知识产权诉讼。
只有少数媒体对中国摩托车行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危机感到担忧,对行业普遍支持的山寨发展道路前景深感忧虑:“部分日本企业认为中国摩托车行业90%的技术侵犯了日本专利。”"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设计和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但在如此有利的舆论条件下,力帆毁长城,做出了一个愚蠢的举动——撤销重庆力帆摩托车厂,不免给人一种做贼心虚的印象。2004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Honda”标识与本田公司注册商标“HONDA”近似,涉案的力帆摩托车上使用的“HONDA”、“力帆-宏达”、“李芬-本田”标识构成侵犯本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一审判决力帆实业公司赔偿本田公司147万余元,并停止制造、销售标有“本田”字样的侵权产品。此外,北京一家销售力帆摩托车的店主也被判赔偿对方6000元。
法院还指出,力帆实业在对重庆力帆立邦摩托车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申请撤销之前,就已经知道重庆力帆立邦摩托车有限公司是未决诉讼中的被控侵权人,故其行为具有使重庆力帆立邦摩托车有限公司免除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观恶意,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田的胜利只是有限的胜利。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主张因被告公司被注销而不予支持,巨额索赔也被认为没有根据。但相对于本田在其他诉讼中的全面失败,对力帆的有限胜利给了本田一个可以喘息的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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