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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3-03-01 09:45:28作者:佚名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渔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境内水域禁渔及丹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工作,强化渔业资源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渔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域和时间
(一)常年禁渔区: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丹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一般禁渔区:丹江口库区及全县天然水域。
(三)常年禁钓区: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丹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禁渔时间:2023年3月1日0时至8月31日24时。
二、禁渔事项
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禁止使用抬网、迷魂阵、最小网目尺寸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违法违规渔具捕捞作业。未经许可,严禁外来水生生物进入丹江口库区水域。在禁渔区及禁渔期内严禁捕捞作业,严禁销售、收购捕捞的渔获物。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捕捞银鱼。
三、违法处罚
(一)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及违反禁渔相关规定的,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3.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4.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明知是在丹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四)严禁在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淅川县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一经发现,对组织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其他区域允许娱乐性垂钓,娱乐性垂钓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浮动设施进行垂钓。
(五)严禁在丹江口库区从事拦网、网箱等非法养殖行为,违者,强制拆除并没收违法设施,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格监管执法
沿江、沿河、沿库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辖区内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和“河长制”要求,全面加强对本辖区渔业生产人员和水面、市场的监督管理,严防网箱和库汊拦网反弹,确保水质安全。相关执法部门要联合执法,严查各种违规活动、禁用渔具和违法养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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