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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4-03-14 22:16:58作者:未知
宜昌市启动重污染天气III级应急响应
1月9日截至20时,全省大部持续中度到重度污染,宜昌市空气质量持续轻度污染。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会商意见,结合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预报综合分析,未来48小时,宜昌市空气质量将无明显改善总体中度污染,短时重度污染。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自1月10日0时,在宜昌市全域启动III级应急响应。预计此轮重污染天气过程将于13日前后结束。
具体减排措施
一、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工业企业按照《市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2023-2024年度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及重污染天气高发期精准减排清单的通知》(宜环委办发〔2023〕11号)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工业企业堆场全面覆盖,厂区道路加大湿法保洁频次。
2.扬尘源: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运输、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室外打磨切割、喷涂粉刷、混凝土搅拌、露天焊接等施工作业。保障类建设项目和应急抢险工程严格落实现场环境治理“10个100%”要求,配套商品砼供应企业原则上应达到绩效引领性企业标准,使用国五及以上或新能源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停止构建筑物拆除作业。港口、码头、工业企业等散体物料堆场停止露天装卸、运输、转运等产生扬尘的作业。城区道路增加湿法机械化清扫频次。停止露天矿山开采、装卸和运输作业,露天储存物料全部苫盖。
3.移动源:严格落实《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21〕2号),内环限行区内全天候、外环限行区内6点到22点禁止国四以下柴油货车通行。禁止煤、焦、渣、沙土和土方等散装运输车辆在城区内通行(生活垃圾清运、应急抢险、新能源等车辆除外)。增加机动车、船舶检查频次,对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和船舶强化执法。所有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生活源:加强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食品等环境污染行为巡查处置。
5.在气象条件和空域条件允许时,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排污单位加强对环保设施和污染物处理工艺的管理,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2.倡导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低灰分(<15%)和低硫分(<0.7%)含量燃料。
3.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4.倡导公众节约用电、绿色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
5.停止开放除核心功能区以外的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6.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合理安排,优先使用新能源、天然气等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
三、健康防护措施
1.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中小学禁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高校避免户外活动。
2.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3.停止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此提醒,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重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决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将被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