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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4-03-14 21:08:44作者:佚名
湖南长沙市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最近开出了一张《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辖区内一家图文广告店在店铺玻璃墙上张贴一张招工启事的行为,作出罚款五十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图文广告店店主戴先生称,这张招工启事在店门口张贴了5个月,在没有得到任何事先要求“责令改正”的情况下,他突然连续收到“长沙城管”发来的多条短信,要求他到长沙县泉塘行政执法队接受询问调查。 3月11日,戴先生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行政执法队缴纳了50元的罚款。但他感到有些委屈:“为什么我在自家店铺玻璃上贴一张招工启事,也要被处罚?”
▲招工启事此前张贴位置
对此,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告亮化处解释,店面的招工广告,因“对外发布”,属于广告、宣传品类型,必须张贴于建筑综合体的指定区域。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行政执法队则回复红星新闻,他们是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本次处罚,如戴先生不服本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
店主:
自家店铺门口贴招工启事,被告知违规
位于长沙市长沙县盼盼路777号的“巡梦图文广告”,是一家去年下半年才开张的新店,主要经营条幅联单、海报画册、平面设计及展架、门头、标牌等图文广告业务。
店主戴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因店面新开张,他需要招聘更多员工打理,于是他设计了一张招工启事,于去年10月11日张贴在店面的玻璃墙外侧。
这则招工广告的大小为55cm×80cm,内容简述如下:英雄留步,平面设计师2名,熟练操作Photoshop、AI、CDR、CAD或其他相关设计软件,广告设计及其他图文处理;能独立完成设计作品……后期制作员/学徒工数名……广告安装员/学徒工数名……有梦想,有能力,你就来。
“我们这个行业有点特殊,就是专业人才在年末不怎么流动,有经验的老师傅或者学徒,一般都是农历新年过完后才会换地方。”戴先生解释称,因年前招工难,这张招工启事张贴了几个月,一直没有招到合适的员工。
3月8日,戴先生突然收到“长沙城管”发来的短信。戴先生出示的短信显示,“长沙城管”引述了招工广告的内容,称该广告“张贴、涂写、刻画”,涉嫌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店主到长沙县泉塘行政执法队接受询问调查。3月8日当天,戴先生即撤下了这张招工启事,但接下来,他每天上午都会收到同样内容的短信。
▲3月8日起,戴先生连续收到“长沙城管”的短信
3月11日,戴先生来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行政执法队处理该短信告知事项。工作人员告知戴先生,他“不能乱贴”,招工广告可以贴在当地的“公示栏”中。戴先生称附近没有公示栏,对此工作人员称可以与社区联系。这名工作人员还提到,“第三方巡查拍照上传系统之后,就必须处罚,是没办法的。”
经交涉,戴先生最终缴纳了50元的罚款。但戴先生心里不痛快,他认为,他张贴的招工启事,不应定性为宣传品、广告,而是为了店铺的正常经营、发展,在经营区域范围内的玻璃墙上发布的信息。“广告设计精良,张贴规范,不是乱涂乱画的行为,根本不会影响市容市貌。大街小巷上这样的招工启事随处可见,怎么这样的行为就违法了?”
执法部门:
当事人不服处罚,可申请行政复议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解释,戴先生的违法行为,经过了前期的现场信息采集,后进入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执法告知系统”,在该系统中,可以查到具体的违法地点、行为和告知内容。
戴先生提供的《长沙市行政执法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他于2024年3月6日10时39分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盼盼路777号实施了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他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我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刻画、涂写。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戴先生的招工广告张贴在玻璃外墙,根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它属于宣传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称,戴先生如果不服本处罚,在缴纳罚款后仍可以行政复议,“我们作出这次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并没有‘责令改正’的提前告知事项。”
戴先生称,虽然他心里不服,但因本次行政处罚的金额不算大,目前他尚未决定是否申请行政复议。
焦点:
自家门店贴的招工信息,是不是广告?
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本案的焦点,是戴先生在自家门店张贴的招工信息,究竟属不属于《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所管理的宣传品、广告。
对此,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告亮化处解释,店面的招工广告,因“对外发布”,就属于广告的类型,必须贴在指定的“广告位”上,“建筑综合体在报批的时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已经根据现场的需求,指定了广告位。”
无独有偶,2021年6月1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公开了一则临街店铺张贴招工广告被认定为违法后的行政诉讼案例。
该案基本案情如下:因招聘员工需要,欧某杰在其临街店面玻璃门内张贴员工招聘广告,尺寸大小为40cm×30cm,并留有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欧某杰在店铺张贴广告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违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欧某杰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清理上述广告。
因欧某杰未自行清理,该局将招聘广告发布的固定电话号码录入系统,对该电话予以报停。欧某杰不服电话报停行为,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欧某杰的诉讼请求。欧某杰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知通讯企业停止为欧某杰的电话号码提供通讯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城市乱张贴的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形象,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顽疾,行政机关创新执法手段加强治理,并无不可,但应坚持依法治理的法治原则。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对于街头小店利用自家店门张贴的招聘广告是否影响市容环境,城市管理部门不应“一禁了之”简单执法,应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称,本案通过对涉案招聘广告的综合分析,明确行政相对人在商业区的临街店铺内张贴的招聘广告不属于违法广告,城市管理部门未能正确审查区分,选择适用报停行政相对人经营电话的执法措施,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明显超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所产生的公益,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报停行政相对人的电话号码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监督和纠正行政权的不当行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以小见大,对于促进城市管理部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精细化执法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红星新闻记者刘木木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