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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3-02-28 15:38:11作者:佚名
2月中旬,四川巴中恩阳区、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告诫书》,对“以牟利为目的消费”、“以知假买假的消费”和“以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三类投诉举报进行规范,“坚决制止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此事发生在一年一度的“3.15”前夕,引发关注。
法律专业人士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 cnshangyou@163.com)记者,近年来各级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认识并不统一,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有消费者身份、是否有牟利目的等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职业打假人冯珊对记者表示,维权请求不仅可能被法院拒绝而“亏钱”,甚至还有可能涉及敲诈勒索而承担刑事责任,“索赔都必须去法院了。”
市场监管部门出台严禁“知假买假”规定的背后,是近年来舆论界、法律界对于这一行为如何规范对待的问题,“人们对知假购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和以牟利为目的索赔是否道德的认知争议,是这个话题的核心。”
市场监管局发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告诫书》
2月中旬,四川巴中两个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的一份告诫书引发关注。巴中市恩阳区、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先后发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告诫书》,对“以牟利为目的消费”、“以知假买假的消费”和“以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三类投诉举报,用“严禁”进行了规范。
2月13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告诫书》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告诫书》对于“严禁”行为规定十分细致,详细列举了10种禁止的行为,其中包括了“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说明等违反一般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进行投诉举报”、“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再以提起投诉举报、向媒体曝光等方式要挟生产经营者索要赔偿金”、“多人对同类事项进行大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请求呈现格式化特点”等公众常见的“知假买假”举报行为。
对于出台《告诫书》的目的说明中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是为了持续优化当地发展环境和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同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坚决制止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对于哪些是“恶意投诉”,相关市场监管局表示,他们在受理投诉举报或在处理投诉举报中,一旦发现投诉人、投诉事由存在“严禁”的内容,他们将进行甄别处理,一旦判定为恶意投诉,“我们将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将立即终止调解”。两家市场监管局还表示,他们将积极广泛征集、收集企业和群众反映利用投诉举报进行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恶意投诉举报人的责任。”
2月中旬以来,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联系了巴中市恩阳区、巴州区市场监管局,试图就该份《告诫书》出台的相关背景和细化落实措施等进行采访,但工作人员均以需要汇报为由,没有给出具体的回应。
巴中相关知情人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恩阳区、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出台的这份《告诫书》,本质上是为了纾解市场主体的经营压力,防止恶意知假买假行为给企业增加营运负担,“通告里面也说得很清楚了,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权益。动辄10倍惩罚性赔偿,对于很多小微商家的经营可能就是雪上加霜了。”
该人士表示,这份《告诫书》的出台并不是说支持造假或者销售伪劣商品,市场监管部门将会一如既往的维护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知假买假是一个风口,当地也没有想到这份《告诫书》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
“知假买假”的法律漩涡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判决支持“职业打假人”索赔请求的案例,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对“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进行了答复,进一步明确“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公认,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知名打假人王海对上游新闻记者回忆表示,过去一段时间食品药品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职业打假人和很多地方机构建立了默契,大量“知假买假”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但随着打假人群体的壮大,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的态度便开始改变,各地对于职业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费者、应不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认识开始变的不统一起来。
上游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关键词“食品”“十倍赔偿”“打假”为关键字检索出2022年裁判文书数百篇,随机挑选前100篇文书进行梳理发现,各家法院判决中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有19篇,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共有81篇。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法院判决中,除了证据不足的程序性理由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认为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不应认定其消费者身份,进而对其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2019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5810号判决在众多涉及“知假买假”的案件中颇具代表性。法院查明,2019年1月30日,职业打假人李某通过淘宝购物平台购买了被告人生产的“宫廷御贡”礼盒20盒,随即原告便以涉案商品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生产日期为由诉至法院。原告提交了相应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后,北京互联网法院支持原告主张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支持十倍赔偿。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主审法官在判决的说理部分对驳回索赔请求的原因进行了说明,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因此食品标签的标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食品安全问题,而要区分具体情形予以确定,“本案中,被告提交了相应的生产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原告多次诉讼索赔,原告的行为表明其对食品类似瑕疵的认知要远远高于普通消费者,涉案产品生产日期的标注问题不会对原告造成安全误导”。
2023年1月31日,辽宁大连中院发布最新判决,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是否支持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对于当事企业的“索赔”是否属于敲诈勒索、巴中市恩阳区、巴州区市监局这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又如何一视同仁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经营主体的权益,从学术界到实务界再到舆论界,已引起讨论。
争议中的打假人
对于即将到来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曾经自诩为职业打假人的冯珊并不那么期待了,“现在的食品企业、商家都十分的小心了,一般的低级错误或者有风险的食品药品不容易找了,都是四五线小地方才会有了,成本越来越大了。”
冯珊是在2020年以来才加入并接触到打假的群体之中,“我不能说是职业,最多只是算兼职。”冯珊表示,选择的打假对象多是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的食品、保健品,“这些东西行业门槛低,利润则是出奇的高,买的人多容易被发现,有些产品问题还是很严重,生产批号、许可证编号都是乱编的,但能在主流电商平台上找到。”
对于冯珊来说,她认为自己的行为还是有着重要的意义,至少可以阻击一部分公然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不法商人,“不接触这个行业,绝对不会想到这行的空间还这么大。”对于维权的方式,冯珊说听闻不少的同行涉及了敲诈勒索的刑事调查,有的还因此“进去了”,这让她小心了起来,“我朋友给我建议,所有的索赔都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进行,不要直接谈,不然很容易被抓进去。”
冯珊并不避讳自己打假的目的是赚钱,“我并不认为这是一个不光彩的事情,这是一个双赢的事情,我作为举报人依法得到了赔偿,社会或者消费者也因此减少了因为伪劣食品药品而利益受损的可能,这有什么问题?”
“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仅面临着民事索赔请求不被法院支持的窘境,甚至还有可能因为自己的索赔而涉及刑事犯罪。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院2021年12月编发的文章称,知假买假后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对行为人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合法性的考察,知假买假后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无论是在刑事责任还是民事判决中,都存在极大的争议。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刚律师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知假买假”之所以近年来引发越来越多的争议,原因就在于打假人的队伍越来越壮大,他们的触手伸向了许多弱势的小微企业甚至个体商户,“人们对知假购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和以牟利为目的索赔是否道德的认知争议,是这个话题的核心,法院的判决和行政裁决都面临着如何对待这两者的问题”。
2022年4月,重庆忠县发生一起职业打假人针对蒸肉的“知假买假”诉讼,店主王女士销售的蒸肉被以不符合食品标准为由起诉。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郭刚律师表示,法律中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确定是我国法治参与社会治理的重大创新,“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有效警示全行业、全面教育社会公众的功能,实行这么多年以来也培养了一大批热心公益的理性公民,不能盲目否定这样的制度,我们其实争论的是是否允许利用这一制度谋取私利。”
职业打假的情况比较复杂,既不能一棍子打死,这样的话问题商家就可能失去了“天敌”,要发挥好遏制制假售假、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但是也不能听任职业打假滥用行政、执法资源,肆意骚扰商家。这需要给出更精准的执法、司法政策,分门别类,有的放矢,精准施策,引导职业打假者依法维权、为公益出力。
“不能否认的是,职业打假人从出现到壮大,本质上还是反映了不合格商品存在的事实,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和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两者都必须平衡”,郭刚建议,司法部门应该进一步细化“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和司法裁判规则,利用好惩罚性赔偿这一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消费者正当维权法律一定会支持,维护市场经营环境受益的是全社会,但利用瑕疵‘碰瓷’小微商户也绝对不是能容忍的,这需要法律和执法者去进一步细化。”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实习生 陈彦羲 文
编辑:徐远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