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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4-04-08 11:12:24作者:未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噪音污染、火灾及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重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县中心城区、贡江镇、罗坳镇、岭背镇、梓山镇、新陂乡、利村乡。
二、禁止在全县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 除上述全域禁止区域外,其余乡(镇)圩镇规划区范围;
2. 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公园;
3. 车站、公交站等交通枢纽;
4. 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5.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6. 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7. 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8.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因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及各乡(镇)等相关执法单位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部门执法、妨害公务等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在禁燃区、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燃标志。
六、全体市民均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单位或个人提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