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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3-05-17 18:06:25作者:佚名
武汉献血优待政策
武汉市献血条例第四章明确了对献血者的优待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市对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和团体献血单位予以褒扬。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征得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或者团体献血单位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献血光荣榜,公示献血信息。
对在献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体,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授予无偿献血荣誉徽章和奖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并可以举荐参加先进人物、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二十八条 本市设立献血关爱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关爱、救助有特殊困难的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武汉血液中心应当向献血者颁发无偿献血证书,为献血者购买保险,可以向献血者发放纪念品和餐饮、交通补贴等。
单位应当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或者补休。
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的证书发放、保险购买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个人临床用血只支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献血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临床用血的,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的,在献血者献血总量范围内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对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临床用血。
捐献单采血小板的,献血量按照一个治疗单位折合全血二百毫升计算。捐献其他成分血的,献血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折算。
第三十一条本市对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给予下列优待:
(一)献全血累计达到一千毫升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二十次以上的献血者、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六百小时以上的志愿者,免费游览市、区所属公园和政府投资主办的景区等场所;
(二)献全血累计达到三千毫升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三十次以上的献血者、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一千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前项优待外,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挂号费以及诊查费;
(三)献全血累计达到四千毫升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四十次以上的献血者、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三千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前二项优待外,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电)车、过江渡轮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的献血者,除享受前三项优待外,给予指定项目免费体检的优待。
前款中的献血次数按照以下规定折算统计:全血每二百毫升按一次计算;单采血小板或者其他成分血,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折算为全血量,每二百毫升按一次计算。
在本市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同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
第三十二条 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褒扬和优待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园林和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红十字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