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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3-03-27 11:25:28作者:佚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外延30米范围内。
二、禁火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
三、禁火规定
上述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燃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守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代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禁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引起的森林火灾,将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或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区森防办电话:85855050;
区自然资源分局:85887219;
区公安分局电话:110或85886735。
本森林防火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