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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4-04-20 22:21:51作者:未知
公共服务项目及要求
第五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根据群众健身需求提供场地服务、健身指导、技能培训、体质监测等多元化的公共体育服务。应结合场地条件积极开展青少年运动训练,培养并输送体育后备人才,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应大力组织各级各类体育比赛,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举办群众性健身活动,推动全民健身。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于提供体育及相关服务的面积比例不低于60%。
第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提供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上午07:00-12:00实行免费开放服务,下午12:00-22:00分段实行低收费开放服务,低收费价格一般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的70%。公共体育场馆(专业运动队训练场馆除外)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公共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配置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确保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七条 公共体育场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和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免费或更优惠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半价。在特定节假日向特定人群免费开放。全民健身日应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公共体育场馆(综合体)应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的培训、训练工作,培养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开展的运动技能、科学健身等公益性体育培训服务不少于1000人次/年,举办的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4场次/年,公益性体育讲座、展览及文化活动不少于4场次/年。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举办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赛事活动,积极承接各类体育赛事,引进国内外知名体育比赛,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每年不少于12场。
公共体育场馆全年举办的活动中非体育类活动次数不得超过总活动次数的40%。
第十条 除不可抗力外,公共体育场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的,应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免费或低收费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公共体育场馆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置机制,公告服务投诉电话、受理责任人,及时解决服务纠纷。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群众满意度测评,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