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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04-04 22:24:22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放开放宽落户条件,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请在3月31日至4月29日期间,就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邮政编码:116000,邮寄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黄山路1号,大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传真:0411-83681119,收件人:人口结构管理大队。
电子邮箱:zabgs201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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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大连户口
大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31日
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在连各大中型企业、在连各大中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持续和谐发展,实现大连城市人口发展规划目标,现将全面放开落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可在本市落户。
(一)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认定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在本市普通高校(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四)在本市灵活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员。
(五)经本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成建制迁入单位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
(六)在本市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
(七)在本市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本市投靠落户。
三、对本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成建制迁入单位,由迁入地派出所设立单位集体户口,并上门办理落户。
四、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本通知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出台落户指南。原本市落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