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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4-03-19 11:16:25作者:未知
1月12日至13日,关中地区受高湿、静稳、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咸阳等地市可能出现持续48小时中度污染过程,存在重度污染风险。
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我市定于2024年1月10日19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信息,并于1月11日18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响应区域为咸阳市辖区全域范围。
一.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小建议
1. 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患者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的,应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 教育部门通知并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力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停止户外活动;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3. 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并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有关强制性减排措施
1.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中的II级减排措施和比例要求执行。
2.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做好除特殊车辆外,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内禁止国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上路行驶工作。加大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尾气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引导过境大型柴油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加大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查处频次。
3. 市自然资源局、市煤炭工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I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殊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停止使用国III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特殊车辆除外。
4.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并督导停止全市砂石厂、砖瓦厂、白灰厂、骨料厂等物料运输。
5.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6.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7. 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除保障类工程和应急抢险外,停止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地室外作业,物料堆放等场所完全覆盖。
8. 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已纳入保障类名单的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措施,做到绿色施工,作业使用的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达到最高限制标准(即国六标准货车、国三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使用新能源车辆,保障类工程必须使用新能源渣土车和商混车。
9. 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通知并督导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道路,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洒水等作业频次和范围(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条件情况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10.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并督导全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树枝、垃圾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等,对一氧化碳高值的重点乡镇实施驻村监管等应急管控措施。
11. 市气象局负责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等人工影响天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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