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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11-04 00:01:27作者:未知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群防群控工作,切实筑牢“外防输入”坚实防线,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征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对积极提供有价值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范围及奖惩措施
(一)中高风险地区和有疫情发生地区入(返)通人员,未提前报备,故意隐瞒行程或未进行有效管控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
(二)未严格执行居家医学观察管控措施,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人员随意外出,不遵守疫情管控规定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三)违规组织、举办、参加聚集性活动,未提前报备或超出报备人员数量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四)县外入通运输车辆司乘人员和货物接收单位,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报备,未落实“落地检”或“点对点”闭环运输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五)私车、黑车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违规接送中高风险地区和有疫情发生地区人员入通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六)药店违规销售发热类药品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违规接诊发热病人未履行首诊负责制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七)酒店、旅社、洗浴中心等具有住宿条件的经营单位,私自接待中高风险地区或有疫情发生地区入(返)通人员,未按照要求上报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
(八)编造虚假疫情及相关信息,转发、传播虚假不实疫情及相关信息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
二、举报方式及相关要求
(一)对上述线索,广大居民可通过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71-24993956、13663788561(微信同号)。
(二)举报人应准确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地址、未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等情况以及本人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奖励,同一情形被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负有排查管控工作职责的;检举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检举人从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信息检举的;检举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检举人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
三、举报线索处理方式
(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经举报后纳入集中隔离管控的,隔离费用自理。对故意隐瞒旅居史导致疫情传播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请全县广大居民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传播未经确认的消息,携手共筑疫情防护网。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有奖举报,积极参与!
通许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