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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3-03-16 19:20:33作者:佚名
↑职业打假人
红星新闻记者丨任江波 特约记者丨胡闲鹤
编辑丨郭庄 责任编辑丨魏孔明
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天,周嘉辉在武汉同时有两起案子的庭审需要参加,时间都定在3月15日下午15时。这两起案子他都是原告,均因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而起诉店主维权。其中一案双方最终调解结案,店主何先生向周嘉辉赔偿了700元。 周嘉辉是一名 “95后”,2022年2月份起,他开始出现在武汉的多个区,在多家超市、便利店、小吃店等地购买过期食品后起诉店主索赔。记者检索发现,周嘉辉向售卖过期食品店主索赔的相关民事诉讼案件,已上网公开的便达数十起。 这些类似的案件由于案件具体细节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一。在部分案件中,法院依据最高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周嘉辉是否属于“打假”者,不影响其主张权利,支持原告索赔;在另一些案件中,法院判决,购买食品时的录像不能证明过期食品为被诉店家销售,驳回了周嘉辉的索赔请求。 那么,合法打假与恶意维权、甚至敲诈勒索的边界到底在哪?
专买过期食品:
买10元小零食,获赔1000元
去年12月,周嘉辉在武汉市硚口区华生汉口城市广场某副食超市购买了一件过期食品,他在今年1月份起诉了这家超市店主,要求对方赔偿。3月15日,周嘉辉委托律师去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参加这了个案子的庭审。
“10元,小小酥或者饼干之类的。”该超市老板何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并不确切知道周嘉辉是何时在他的店子里买到过期食品的,“他买了就直接走,也不跟你说什么,直接上法院告你。”作为被告,这是何先生第二次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2022年8月,周嘉辉也因为买到过期食品起诉何先生,那次开庭后者未到庭。后来法院判决何先生退还购物款10元,赔偿原告1000元。
“第一次被告的时候,想着就是个小事情,就没有去管他。”何先生对记者说,不久后发现法院冻结了他的银行账户,他便去法院缴纳了赔偿款等。因为担心再次影响征信,3月15日的这次庭审他不得不去。
3月16日,硚口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这个案子原本排期在当天开庭,但双方最终调解结案。开庭前,周嘉辉撤诉,何先生向周嘉辉赔偿了700元。
与何先生调解完后,周嘉辉在15日晚上告诉记者,算上当天的两个案子,今年以来他总共参加了十几次维权的庭审和调解。
“我知道这个人,我们群里开便利店的人都非常恨他。”近日,红星新闻记者在武汉市江汉区随机进入一家某品牌连锁便利店,询问店主是否知道“周嘉辉”后得到上述回复。
该店主向记者介绍,虽然她的店子没有遭遇过索赔,但从去年开始,周嘉辉购买过期食品后起诉多家便利店的事情,武汉地区很多便利店的店主都知道。“店主群里会经常讨论他。”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周嘉辉”和“湖北省”为关键词检索,共出现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42件。在这些已上网公开的案件中,周嘉辉大多在立案后不久便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或因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按原告撤诉处理,只有少数案件真正走上法庭。
武汉市汉阳区某便利店店主黄先生在2022年遭遇过周嘉辉的索赔,后付钱与其私下和解。他向记者介绍,部分店主会直接赔钱私了,周嘉辉便不去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被起诉索赔的店主如果私下赔付500至1000元,周嘉辉便会撤诉。
黄先生解释,很多店主之所以选择与“打假”者私下和解,让其不起诉或在立案后撤诉,是因为诉讼存在败诉的可能。“败诉还可能带来相关部门的处罚。”
上述汉阳区受访的便利店店主介绍,遭遇索赔的对象一般以营业面积较大的连锁便利店为主,个人经营的小超市面积有限,相对难以接近“踩点”。她怀疑,“他们(职业打假人)之所以能在几分钟内迅速找到过期食品,要么提前踩过点,要么自己带了过期食品现场掉包换货。”
3月15日,记者把店主们提出的多个“指控”抛给周嘉辉,他否认了自己在武汉的一系列起诉行为系团伙组织的恶意维权,“那些店主是把所有维权的人都说成跟我一伙的。”他还否认了此前买到的过期食品是自己带到店里掉包换货的说法,并表示自己的起诉是正当的维权行为。
当问及为何要密集起诉这么多家便利店时,周嘉辉表示:“你应该问,他们为何要卖过期食品?”
维权
以案说法:
职业打假者身份不影响其索赔权利
记者注意到,在此前已经审理的周嘉辉“打假”索赔案件中,由于案件细节和焦点问题有所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一。
2022年4月27日,周嘉辉在武汉市硚口区某副食超市购买泡椒凤爪一袋和某品牌“一口蛋酥酥”一盒。这盒“一口蛋酥酥”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5日,食品保质期为120天,他在购买该食品时,产品已过保质期。周嘉辉对购物全过程进行视频录制,随后这家副食超市被告上法庭。
在周嘉辉提起的索赔案件中,被起诉的店主大多都会指出对方是“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试图为自己免责。在这起对硚口区某副食超市的索赔案件中,店主辩称,“原告是有目的性的一个团伙,对周围很多超市都这样索赔过。”但这一抗辩理由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近年来代理过多起“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案子,他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消费者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的,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该规定是考虑到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生命健康和诚实信用两种法益中,优先选择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据此,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认为,原告是否属于“打假”者,不影响其主张权利。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判决,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某副食超市退还原告周嘉辉购物款人民币17元,赔偿原告周嘉辉人民币1000元。
这一年来,周嘉辉也并非总能胜诉。在部分索赔案件中,由于周嘉辉提供的录像不能证明过期食品为被诉店家销售,法院驳回了他的索赔请求。
2022年8月,周嘉辉再次因购买过期食品起诉武汉市硚口区另一家副食店。该副食店经营者杨某同样在法庭上辩称,对方的维权程序不符合常规,是职业打假行为。他同时指出:“对方也没有在我方购买过东西,我方不存在售卖过期食品的问题。”
在这个案子中,周嘉辉为了证明自己在该副食店处购买的商品系过期食品的情况属实,向法院提交了视频资料。但他提交的并非视频资料的原始载体,由于无原件对应,法院无法核实该视频资料的真实性,且提交的视频资料对其购买过程拍摄不全面,无法展示商品购买的全过程。法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于是驳回了周嘉辉的诉讼请求。
周嘉辉后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周嘉辉既不能提供购买产品的小票及明细清单,亦不能提供其购买过程的完整拍摄视频及其原始载体相核对,故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
打假维权
律师提醒:
以消费购物为前提,避免使用威胁等违法手段
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张猛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对于食品领域的职业打假人,司法机关基本持支持态度。但是在非食品领域,司法机关支持“知假买假”的情况则比较少。“这背后是国家对于食品、药品这一特殊领域的倾斜性保护。”
“‘知假买假’是消费者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职业打假人实际上是时常、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的消费者。”杜鹏表示,消费者一般缺乏专业知识,且囿于维权成本顾虑,往往不愿意诉讼,而职业打假人是自发的民间监督力量,客观上代表了消费者维权,具有公益诉讼的成分,有利于净化食品市场和促进食品安全。
“随着社会诚信建设、法治建设的推进,以及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的形成,假冒伪劣必将得到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就会自然消失。”杜鹏说。
但在另一方面,部分并非有意且未造成实质伤害的“违法经营行为”导致被索赔,也让不少店主叫屈。汉阳区的黄先生向记者表示,周嘉辉所买的过期食品,虽然的确是来自他家店子,“但是店子里商品种类太多,有时检查会漏掉。”硚口区的何先生则说,如果因为食用过期食品带来实质性的伤害他愿意足额赔偿,但是专挑过期食品来“恶意”索赔就不太能接受,“法律也应该有温度。”
恶意的“打假”行为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据报道,2021年,西安市南郊一男子进超市专挑过期食品,分十次购买十件款过期食品,拿到购物小票后立刻向多家超市索赔,准确说出《食品安全法》相关索赔条款。针对此案例,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工作人员蒙芳芳撰文表示,在处理此类投诉索赔金额上,既要肯定这种行为监督了销售者依法经营,对促进良好的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要充分考量为个人牟利而“恶意打假”。
售卖过期食品涉及行政违法,进行正常的举报和起诉是公民的权利,但《民法典》也新增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即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合法打假与恶意维权、甚至敲诈勒索的边界何在?
杜鹏对记者指出,合法的打假索赔一定要以消费购物为基本前提,避免无消费购物的举报投诉索赔,避免采用“掉包换货”“隐匿藏货”等违法手段“假打”索赔。此外,对制假售假不法商家打假索赔,应该避免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违法手段。
2022年7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打假”案,打假者因故意购买过期食品敲诈商家而获刑。在这起案件中,打假者被判刑的关键同样不在于“知假买假”行为本身,而在于以商家售卖过期食品为要挟,虚构自身受损事实进而索要财物,达到了“多次”或者“数额较大”标准。
案情显示,男子李某等四人经预谋后,在密云区多家乡镇超市内故意购买过期饼干、橙汁饮料等食品,后返回店内称所购买食品、饮料过期,孩子食用后不适需去北京市区医院就医,要求商家承担上万元的路费及就医费用,否则就向食药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在商家门口闹事。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四人经常以此种手段向不同商家索要财物,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该案法官介绍,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后刑法修正案又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这一构成要件,即勒索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