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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03-27 06:15:40作者:佚名
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兑现补充规定
为更加优质、高效、精细地做好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兑现服务保障工作,全面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力,根据《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36号)、《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试行)》(银党办〔2019〕137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共有产权房申办
1.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申办程序按照《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共有产权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抽签分配,未抽中房屋人员当年可按意愿调剂享受其他三项政策其中一项,也可纳入下一批次共有产权房选房范围。每人抽房机会最多两次,如仍未抽中房屋,调剂享受生活补贴或购房补贴,政策兑现时间自申报之日起计算。
2.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管理按照《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入住协议》执行,协议一经签订,即为已享受共有产权房政策,不再调剂享受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其他政策。
3.享受共有产权房政策人员,每服务满一年,缴纳当年个人承担房款部分,可获得相应产权。个人每年缴纳房款凭据作为期满过户的重要依据,需妥善保管。服务满规定年限后,凭入住协议及个人每年缴纳房款收据原件,按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费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享受共有产权房政策人员,须在银川市属企业服务满规定年限。未服务够指定年限的,可按共有产权房当年市场评估价格申请购买剩余产权;如不愿购买剩余产权的,经审核后无息退还已缴的全额个人承担房款部分,赠与产权全部无偿收回,住房装修、装饰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擅自将共有产权房转租、转借、转让给第三人的,擅自改变共有产权房用途或拆改变动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享受共有产权房政策人员承担。
5.享受共有产权房政策人员,服务周期内每年6月份在银川市民大厅C3厅人才服务窗口提交个人在职证明、当年度银行工资流水或创业企业纳税证明,证明材料时间节点为上年6月至本年5月。市委人才工作局将核查所有人员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一并作为政策兑现依据。逾期未提交人员停止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解除《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房入住协议》,按规定退出房屋,且不能继续申请享受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
6.享受共有产权房政策人员,服务周期内工作发生变化,出现离职、调动、更换工作单位等情况的,需在工作变动60天以内(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在银川市民大厅C3厅人才服务窗口提交工作变动报告及相关凭证(离职证明、商调函、新签订劳动合同等复印件)。逾期未报告人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60天内未实现再次就业人员,停止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解除《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入住协议》,按规定退出房屋,且不能继续申请享受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
7.享受共有产权房政策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且新入职单位仍为市辖三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市国资委等部门管理的市属企业,由市委人才工作局审核无误后通知主管部门及个人,服务周期正常累计。
8.享受共有产权房政策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且新入职单位在两县一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银产业园管理的市属企业,按新入职单位所在地相关人才政策执行;进入其他不符合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申报条件的单位,停止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且不能继续申请享受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
9.入住期间,共有产权房的物业费、电梯费、采暖费等费用,由享受共有产权房政策人员自行缴纳。
二、购房补贴发放
1.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购房补贴发放实行后补助政策,购房补贴发放时间自申报之日起计算,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发放。
2.申请购房补贴人员,每年6月份在银川市民大厅C3厅人才服务窗口提交个人在职证明、当年度银行工资流水或创业企业纳税证明。证明材料时间节点为上年6月至本年5月。市委人才工作局将核查所有人员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一并作为购房补贴发放凭证,连续提交3年后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逾期未提交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补贴。
3.申请购房补贴人员,所购买房屋须在银川市范围内的商品住房。
4.申请购房补贴人员服务周期内工作发生变化,出现离职、调动、更换工作单位等情况的,需在工作变动60天以内(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在银川市民大厅C3厅人才服务窗口提交工作变动报告及相关凭证(离职证明、商调函、新签订劳动合同等复印件)。逾期未报告人员,购房补贴不予兑现,且不能继续申请享受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
5.申请购房补贴人员服务周期内工作发生变化,且新入职单位仍为市辖三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市国资委等部门管理的市属企业:过渡期在60天以内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由市委人才工作局审核无误后通知申报人员,服务周期正常累计;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60天内未实现再次就业的,已服务周期满1年的,调剂补发1年生活补贴,已服务周期满2年的,调剂补发2年生活补贴,已服务周期不满1年的,不享受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且不能继续申请享受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
6.申请购房补贴人员更换工作单位,且新入职单位在两县一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银产业园管理的企业,按新入职单位所在地相关人才政策执行;进入其他不符合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申报条件的单位,停止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且不能继续申请享受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
三、生活补贴发放
1.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生活补贴发放实行后补助政策,按年发放,发放时间自申报之日起计算,发放周期最长为3年。
2.领取生活补贴人员,每年6月份在银川市民大厅C3厅人才服务窗口提交个人在职证明、当年度银行工资流水或创业企业纳税证明。证明材料时间节点为上年度6月至本年5月。市委人才工作局将核查所有人员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一并作为当年度生活补贴发放凭证,逾期未提交人员停止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且不能继续申请享受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
3.领取生活补贴人员服务周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出现离职、调动、更换工作单位等情况的,需在工作变动60天以内(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在银川市民大厅C3厅人才服务窗口提交工作变动报告及相关凭证(离职证明、商调函、新签订劳动合同等复印件)。逾期未报告人员,停止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且不能继续申请享受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
4.领取生活补贴人员服务周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且新入职单位仍为市辖三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市国资委等部门管理的市属企业,由市委人才工作局审核无误后通知主管部门及个人,生活补贴正常发放。
5.领取生活补贴人员服务周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且新入职单位在两县一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银产业园管理的企业,按新入职单位所在地相关人才政策执行;进入其他不符合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申报条件的单位,停止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且不能继续申请享受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
四、人才公寓申办
人才公寓的申办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园区自行解决。市国资委等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已就业创新型大学生申办人才公寓的,由市委人才工作局研究解决。
五、其他事项
1.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享受人员取得相应补贴后,须按国家相关规定申报纳税,否则,一切不利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2.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享受人员在服务周期内因重疾、重伤、死亡以及其他情况不能继续履行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停止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待遇且以后不得继续申请享受,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3.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政策享受人员服务周期内,个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须正常缴纳,不得出现断缴、欠缴等情况,如出现特殊情况,需出具相关说明材料,由市委人才工作局研究决定是否继续享受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