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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10-18 03:23:54作者:未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绍兴市上虞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阻断疫情输入、传播链条,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确保全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居民(本通告的“新居民”是指从外省市进入上虞的籍外人员,以及绍兴市内(不含柯桥、越城)来虞的绍兴籍人员,下同)服务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动履行申报义务。凡是来虞的新居民,均需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本通告发布后未办理居住登记或新来虞的新居民,应当在3日内主动向居住地村居(社区)或乡镇街道申报居住登记,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要立即向居住地社区(村)或乡镇街道申报,并按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新居民居住登记信息报送责任。新居民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实际管理人)负责登记报送和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居住的(含驻家的家政服务人员),由被投靠的户主负责登记报送和督促申报;用人单位应督促告知外地籍员工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用工人员信息;在宾馆酒店、旅店、学校、培训机构、医院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寄宿、住宿的,由相关单位、场所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报送。发现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的社区(村)或乡镇街道报告。
三、严格落实租赁房屋登记责任。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实际管理人)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办理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居住出租房屋及承租人发生变化时,房屋出租人应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出租人以及房屋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及新居民信息,在3日内报送公安机关,发现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社区(村)或乡镇街道报告。
四、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配合社区(村)、公安机关开展新居民、居住出租房屋排查管理工作,不按规定履行申报责任的房东、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及新居民本人等,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影响防控工作,导致疫情扩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居住登记申报途径。新居民本人、房屋出租人等相关人员信息申报可进行网上办理。申报方式:下载“浙里办”APP,进入“流动人口专区”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出租房屋登记,也可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新居民办证窗口(百官街道新居民办证大厅在文化路98号平安共同体内)咨询办理。用人单位报送用工人员信息、房屋中介机构报送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员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报送出租房屋及新居民信息,可联系辖区新居民专协管员进行报送。
绍兴市上虞区新居民服务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