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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10-17 22:24:31作者:未知
一、购房补助事项的办理
(一)享受范围及标准
对2018年1月1日(含)起新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含),于2018年5月8日(含)后政策有效期内在市区购买首套家庭住房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标准的购房补助,具体标准为:
1.引进到企事业(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给予30万元购房补助,分3年支付。
2.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其他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15万元(分3年支付)、6万元、4万元的购房补助。
3.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并申请补助的,其中一方按规定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规定标准50%享受。
(二)购房补助事项采用全年受理,45日内审核完结。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1。
(三)购房补助与市区高端人才限价销售房政策,及同期其他人才购房补助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四)2017年12月31日(含)前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企业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期间企业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于2018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在市区家庭首次购买住房的,按本细则补助标准执行。其余人员购房补贴仍按《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服务浙中崛起的若干意见》(金委发〔2016〕38号)、《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金人社发〔2017〕36号)规定执行。
二、租房补助事项的办理
(一)享受范围及标准
对2018年1月1日(含)起首次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其他高校本科毕业生、专科生,与市区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于2018年5月8日(含)后政策有效期内租房居住且家庭未购房的,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享受一定标准的租房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6个月,具体标准为:
1.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毕业生、“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生、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生,分别根据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给予每月最高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租房补助。
2.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并申请补助的,按标准较高的一方执行。
(二)租房补助事项采用全年受理、集中审核(复核)、分批发放的方式进行,45日内审核完结。申请人员初次申请通过后,市人力社保、国土、建设部门以半年为单位(复核时间为政策有效期内的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进行复核,对不再满足申领条件的,终止发放租房补助。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2。
(三)租房补助与市区高端人才租赁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不可同时享受。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期间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双一流”高校本科生(不含二级学院),在2018年5月8日(含)后仍租房且家庭未购房(无购房纪录的),租房补助期未满部分按本细则补助标准执行。
(四)享受租房补助期间,申请人须在金华市区就业并正在租房居住,离金、已购房或不再租房时需及时办理中断。
(五)其余人员租房补贴仍按《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服务浙中崛起的若干意见》(金委发〔2016〕38号)、《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金人社发〔2017〕36号)规定执行。
三、津贴补助事项的办理
(一)享受范围及标准
对2018年5月8日(含)起首次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于市(区)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工作,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5年内按规定可分别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600元、400元的津贴补助。
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及网络信息、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高校本科生,按“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标准给予补助。
(二)津贴补助事项采用全年受理,分批办理,集中审核的方式进行,集中审核时间为政策有效期内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3。
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事项的办理
(一)享受范围及标准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并落户的,可按规定标准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具体标准为:
1.对两院院士或相当层级的人才,给予100万元的安家补助;
2.对国家“万人计划”专家或相当层级的人才,给予60万元的安家补助;
3.对省特殊支持计划专家或相当层级的人才,给予30万元的安家补助;
4.对市“双龙计划”专家或相当层级的人才,给予10-20万元的安家补助;
5.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或正高职称人员,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助;
6.对副高职称人员,给予3万元的安家补助;
7.对企业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给予2万元的安家补助(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安家补助)。
(二)安家补助政策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4。
五、子女入学事项的办理
市区引进的各类人才,其子女入学事项按层级予以分类解决,具体标准为:
(一)市区引进的省特殊支持计划专家以上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获国家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才,市“双龙计划”人才、拔尖人才,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允许选择就读公办学校。
(二)3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员、网络经济特殊人才、五大千亿产业企业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及其它经市人才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认定的特殊人才,其子女在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入学,综合个人意愿和学校承载能力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一次公办学校。
(三)市区于2013年1月1日以后引进的其它普通高校毕业生, 其子女在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入学,已迁入户籍的,在户籍所在地按学区入学;未迁入户籍的,实行积分制办法。积分制计分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分和奖励分,总积分=基础分+奖励分。具体标准如下:
1.基础分
(1)文化程度得分。得分标准:高职高专毕业为10分;大学本科毕业为20分;硕士研究生为40分;博士研究生为6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得分。得分标准:中级职称、技师为10分;副高职称、高级技师为20分。按最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计分,不累加计分。
(3)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得分标准:在金华范围内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满1个月,加1分;累计总分不超过30分。
2.奖励分
(1)表彰奖励。得分标准:在金华市区工作生活期间,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最高不超过40分。
在金华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每次加10分。
(2)科技创新。在金工作期间,取得科技奖一等奖及以上重大创新成果的加30分,取得市级科技奖或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加20分。
(四)夫妻双方可累计计算。总积分在150分及以上的,其子女在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入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一次公办学校。
(五)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事项每年办理一次,政策有效期内的每年5月31日为申报截止日(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见附件5)。
六、大学生市民礼包事项的办理
(一)享受范围及标准
2018年5月8日(含)之后首次到金华市区就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与金华市区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领一定额度的大学生礼包,具体标准为: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2000元;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生1500元;
3.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1000元;
4.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生800元。
(二)大礼包将以“人才银卡”的形式发放给各类人才,给予一定额度的公交补贴及市内景区购票、文化休闲、餐饮住宿、运动健身优惠。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6。
七、大学生实习补贴事项的办理
(一)享受范围及标准
2018年1月1日(含)起,被认定为金华市大学生实习基地的企业,每实习年度引进5名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职、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在校生),且每名实习生来金实习1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实习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1.实习期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其他实习生每人每月补贴600元。
2.实习期结束留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人员,补贴标准上浮50%。
3.企业为实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商业保险的,保费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实际保费低于100元的按实补助)。
4.单个大学生的实习补贴期不超过6个月;实习补贴与见习补贴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组织大学生到实习基地参加教学实践一个月(含)以上或者实习二个月(含)以上的,给予每人200元的补贴;大学生实习结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再给予每人200元的补贴。
(三)实习补贴按照“先认定、后实习”的原则落实,申请认定实习基地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总体要求: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及健全的实习管理制度。
2. 岗位适合:每实习年度可提供不少于10个适合大学生专业与技能特点的实习岗位,有详细的实习安排计划。
3. 师资优良:推出的每个实习岗位至少有1名工作2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的指导老师,专门负责实习带教工作。
4. 保障有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能为参加实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实习补贴标准的生活补助,并为实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具体办理流程见附件8。
八、其它有关事项
(一)大专院校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按其它高校本科毕业生标准给予购租房补助;已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或已按规定享受人才购房优惠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不再享受上述的购租房补助优惠政策。留学回国人员持有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购租房补助停止发放,并按有关规定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三)本细则相关补助标准适用于金华市区,各县(市)可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关人才政策。本细则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均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四)本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执行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5月7日有效。其它政策文件与本细则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