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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10-17 21:37:19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 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8〕108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 就业见习实训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等群体实现就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见习实训对象与期限
就业见习实训对象范围为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学 年在校大学生和 16-24 周岁的失业青年。 就业见习实训期限一般为 3-6 个月,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见习 实训期间,基地与见习实训人员签订见习实训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
二、就业见习实训基地的申请与设立
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实训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成立并稳定经营 2 年以上,且 2 年内吸纳大学生在 10 人以上,我市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可不受此限制;
2.具有一定规模,每年能提供不少于 10 个适合的见习实训岗位, 每个岗位至少有 1 名工作 2 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的指导 老师,专门负责见习实训带教工作;
3.内部制度健全,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见 习实训工作,有详细、切实可行的见习实训计划,有健全的见习实训管 理和考核制度,有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
4.信用等级为 C 类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浙江政务网提出申请,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 心(下称“就业创业中心”)进行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审核合格的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予以认定,并向 社会公布。
三、就业见习实训基地的管理
(一)就业见习实训基地的日常管理。
1.基地应指定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实训工作,因故调整的,应及时做 好工作交接,并将名单及时报送就业创业中心;
2.基地所提供的岗位须为本单位内岗位,不得将见习实训人员外派 供其他单位使用;
3.基地应建立见习实训管理工作台账,内容应包括见习实训相关制 度、见习实训人员花名册、生活补贴发放记录、见习实训考核鉴定等;
4.基地的岗位申报、见习实训人员备案、补贴申报等业务均须在浙 江政务网上操作录入;
5.基地见习实训业务负责人员应积极参加就业创业中心组织的相 关业务培训、座谈讨论等活动,及时报送各类材料及数据报表。
(二)就业见习实训基地的考核。考核工作每 2 年开展 1 次,认定 不满 2 年的基地不参加考核。就业创业中心按《就业见习实训基地考核 表》对基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 80 分(含)以上为优秀,60 分(含)以上为合格,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基地资格,且 2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就业见习实训基地:
1.基地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
2.基地主动申请取消资格的;
3.考核不合格的。
四、就业见习实训的组织实施
1.就业见习实训岗位申报。基地每年应及时通过浙江政务网申报岗 位,岗位数不得超过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 30%,经就业创业中心对岗位 数量、质量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
2.就业见习实训协议签订。基地与见习实训人员通过双向选择达成 意向后,应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实训协议书》,并将《就业见 习实训协议书》、毕业证书(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就业推荐表等身份证 件)、《见习实训情况承诺书》等材料报窗口进行备案。已参 加过就业见习实训活动的人员,不再重复进行就业见习实训。
3.就业见习实训期间生活补贴发放及保险办理。基地在见习实训期 间应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实训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生 活补助发放应单独造册、按月发放,并通过银行转账发放至见习实训人 员个人账户,为见习实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为见习人员缴纳 工伤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4.就业见习实训考评鉴定。见习实训结束后,基地应根据见习实训 人员的日常表现、工作能力、见习实训成效等情况,给予考评鉴定。基 地应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实训人员。
五、就业见习实训补贴
(一)补贴项目及标准
1.见习实训生活补贴和商业保险补贴。根据见习实训人数给予基地 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70%的生活补贴和不超过 10 元的商业保险 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2.见习实训留用补贴。基地留用高校毕业生,及时与其签订 1 年以 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的,按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 予留用补贴;
3.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补贴。允许补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养老 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按实给予补贴。
4.一次性基地建设补助。被认定为市级、省级示范型基地的,分别 给予 2 万元、5 万元的建设补助,并将生活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 80%、 90%。
(二)补贴申请材料
1.见习实训生活补贴和商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就业见习补贴申 请表》、《就业见习补贴申请人员名册》、见习实训生 活补贴发放表及银行支付凭证、综合商业保险缴费凭证(缴纳商业险人 员提供)。
2.见习实训留用补贴和养老保险费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人员名册》、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三)补贴申请流程。基地应在见习实训结束后 2 个月内申报补贴, 经就业创业中心审核公示后,将补贴拨付给基地。 六、附则 1.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等同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 习。
2.毕业学年指从毕业年度前一年的 7 月 1 日至毕业。
3.16-24 周岁的失业青年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 16-24 周岁的青 年。
4.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解释。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原《关于印发<义乌市大学 生就业见习实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义人社〔2015〕119 号) 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