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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10-17 07:26:51作者:佚名
为依法保障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高效,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和从重点疫区来镇人员,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以及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措施的,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执行镇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第6号《关于疫情期间全面做好人员管控工作的通告》相关规定,不如实申报、不配合执行相关管控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一律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市所有景区、宗教场所、影剧院、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体育馆、线下培训机构、互联网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洗浴中心、足疗店、棋牌室等公共活动场所暂停开放,擅自开放营业的,一律依法行政处罚。
六、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转报承租人信息的,一律依法行政处罚,对明知承租人是重点疫区来镇人员,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转报承租人信息的,一律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七、旅馆业未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发现涉疫情况未及时如实上报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各类“黑旅馆”的,一律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企业拒不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要求,擅自提前复工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以研制、生产、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一律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殴打、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政府部门、村(居)委会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故意损毁医疗机构公私财物或者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一律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一律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野生动物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一律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七、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行动。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