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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10-17 01:23:18作者:佚名
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来镇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镇办发〔2018〕59 号)规定,现就购房补贴政策条款作具体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政策条款
对其中在本市企业(须依法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下同)就业的“双一流”高校和驻镇高校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人员),可再分 3 年给予每人 15万、20 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适用范围
补贴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一流”高校和驻镇高校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所在院校为世界综合大学排名(指 QS 世界大学排名、USNEWS 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前 500 名高校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与我市市区(包含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三)初次来镇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不满 5 年。
三、所购房屋要求
补贴申请人所购房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首套自住商品住房,“首套”认定标准为“购置房屋前补贴申领人名下没有任何拥有产权的住房”;
(二)所购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在 2018 年 8 月 10 日(含当日)至 2023 年 8月 9 日(含当日),网签时间须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之后;
(三)房屋坐落为市区范围,包含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
四、审批流程
企业统一申报→人才认定→房产认定→补贴标准认定→补贴兑现。
五、其他事项
(一)补贴申请人所购房产为一人所有的,补贴金额分学历按照 15 或 20 万元核定,最高不超过房价总额的 30%;房产为多个产权人共有的,补贴金额按补贴申请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核定核算,每个人分学历最高不超过 15 万或 20 万元,享受的补贴总额合计不超过房价总额的 30%。
(二)购房补贴自 2019 年起,于每年 7 月工作日期间,由申请人所在企业负责统一申报;8 月 1 日起,企业纳税登记地的区级人社部门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首套自住商品房认定,市住建部门负责购房补贴标准核定,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相关规定负责资金调拨;9 月 31日前区人社部门将购房补贴发放至申请人个人社保卡。
(三)购房补贴按照第一年 40%、第二年 30%、第三年 30%的比例予以发放。如申请人在此期间,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停止在市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进行房屋交易,则后续补贴停止发放;申请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每年 7 月 1 日(不含当日)前,在市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划变更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变动后的企业纳税登记地所属区负责当年购房补贴发放。
(四)所购商品住房在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内已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的,须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前完成办证纳税并申请补贴,逾期未办理的,视同自动放弃补贴,不予补发。执行期限内房屋未竣工交房的,须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前,携购房合同到辖区人社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在房屋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后三个月内完成办证纳税并申请补贴,逾期未办理的,视同自动放弃补贴,不予补发。
本意见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