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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10-16 16:24:15作者:未知
(一)征收政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政规发〔2011〕6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镇政征规发〔2012〕3号)、《关于执行〈镇江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等六个附件的通知》(镇政征规发〔2012〕1号)等。
(二)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标准由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安置的,在房屋价值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该补偿价值的15%给予补助。
2.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住宅房屋调换房源情况及过渡期限
1.现房:新城花园三区、金山水城四区,过渡期限均为6个月,限量房源。
2.最小户型面积经济适用房房源:象山花园,为现房,过渡期限6个月。
3.选择现房的按照签订协议先后顺序选择,房屋不计楼层差价。
(四)签约期限
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五)有关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附属物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具体由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
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的标准为该项目住宅房屋评估基准价的0.3%。每月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付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实行房屋安置的,因本项目调换房源均为现房,一次性付给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载明的过渡期限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标准
商业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金额(不含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0.5%计算。
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金额(不含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1%计算。
4.搬迁费补偿标准
住宅房10元/平方米/次,给予两次。非住宅房(①办公及其它:10元/平方米/次,②仓储:20元/平方米/次,③商业营业:30元/平方米/次,④工业生产:40元/平方米/次),依据实际情况,最多可给予两次。工业生产房屋涉及重型机械搬迁的,可协商确定或由专业单位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
5.移位费、初装(安装)费参考标准
有线电话、宽带网络、三相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移位费或初装(安装)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及现行价格标准办理;
分体式空调移位费300元/台,抽油烟机移位费150元/台,燃气热水器移位费300元/套,太阳能热水器移位费500元/套(均含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