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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10-14 19:29:43作者:佚名
全市经营者:
为维护我市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防疫用品及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鲁价调发〔2005〕65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12号)等规定,现对全市经营者在威海市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口罩、消毒杀菌用品等防疫用品以及粮油肉蛋菜等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基本民生商品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如下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购进成本的;
(二)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三)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四)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五)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六)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七)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八)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囤积居奇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3月7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
(四)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2022年3月7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五)2022年3月7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3月7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
四、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广大经营者要压实主体责任,严格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稳定。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者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